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號上訴人 陳美金 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立大同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21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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