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所載「附屬建物平台、花台」之面積與土地謄本不符,請提出更正狀,以及更正後附表繕本3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丙○○及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正本乙份,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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