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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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鄉○○○段○○○○○○號全部最新土地謄本。
二、完整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含背面)。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