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㈠債務人利茂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請提出前開公司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資料,以查明利茂有限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前開公司合法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債務人 簡洪 筆紅業已死亡,請提出簡洪筆紅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如繼承人已死亡亦須列明,併提出戶籍謄本。
㈢請向債務人簡洪筆紅所設戶籍地之法院查明簡洪筆紅之繼承
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