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9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林書瑋 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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