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黃志榮 被告 張國威
蔣國賢 張中威 黎中廷 俞建豪 古德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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