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86號聲請人 莊文秀
陳錦綉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藍廷璋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