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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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 林志偉 被告 陳宗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3,6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