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告 黃錦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總行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貳萬貳仟元,茲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零貳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