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彭建忠
吳靜茹 彭惠珍 ExcellentIdeaGroupLtd.上四人共同 陳業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威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