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9日犯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4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贅引)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