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國鑫 (原名: 陳信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於101年10月9日曾與最大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請補正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二、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