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退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 曲陽照 即原告上列聲請人與 楊淳榛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當初請求裁判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4,370元,繳納裁判費7,380元,於民國103年1月9日修正請求金額為194,624元,請求退回溢收之裁判費。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714,37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714,370元,原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繳裁判費7,820元,並無違誤,聲請人主張訴訟費用溢收,尚非有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至於審理中聲請人減縮訴之聲明為194,624元,與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無影響,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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