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全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全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慧芬 代理人 郭沛諭 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國豐田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債條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三㈠中關於「對第三人岱搌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之記載,應更正為「對第三人岱搌工業有限公司、岱運興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