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家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暫字第7號抗告人江○○住○○市○○區○○○街00巷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家暫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