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9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慧芬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2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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