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1號原告ESCALATIONINVESTMENTSLTD.法定代理人KINGWAIALFREDWONG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 律師被告INFINITYWINES&SPIRITS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元640,060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美元338,855+聲明第二項美元301,205=美元640,0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即新臺幣(下同)19,374,616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民國111年8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30.27:1,計算式:美元640,060×30.27=新臺幣19,374,6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2,5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