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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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4號原告 胡裕鎮 訴訟代理人 張啓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韻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計算式:5000元×12月×10=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854 號裁定(111.08.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店司補 字第 6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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