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330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告 陶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企銀)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2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1所示金額未為清償。嗣高雄企銀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將該債權讓與訴外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五公司);龍五公司再於97年
6月25日將該債權讓與訴外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中華開發復於98年6月30日將該債權讓與訴外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昇公司);上昇公司後於98年10月16日將該債權讓與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94年3月17日列印,93年度執字第16556號,宇股)、戶籍謄本、被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放款帳、歷年放款基本利率、民眾日報、債權讓與通知函等為證,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2,088元,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一:合計1,118,680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118,680元│其中214,00│週年利率8.5%│自⒊⒉起至清償│按左列利率20%計算。││││0元自⒊││日止│││││⒉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陶志平││5,000,000│⒐⒌~│按基本放款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⒐⒌│││││元│⒐⒌│(本件違約時之│以內,按左列利率││││││││週年利率為8.5%│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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