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原告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被告 張心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羅郁婷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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