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7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1│601│├──┼───────────┼───────┼───┼───┤│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0NXP000000-0│1│84│├──┼───────────┼───────┼───┼───┤│003│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1NXK000000-0│1│27│├──┼───────────┼───────┼───┼───┤│004│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2NXK000000-0│1│2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