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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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壢簡字第13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
7月13日所為之98年度壢簡字第1337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載「98年度偵字第3085號」應更正為「98年度偵字第375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質,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
二、茲本件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三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號誤繕為「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五號」,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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