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36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7年6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被繼承人生前欠繳營業稅為處理相關事宜,聲請鈞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98年2月3日北院 隆家祥 97年度繼字第1174號函、被繼承人親屬戶籍資料、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為證。惟查本院已於民國98年9月10日以98年度財管字第27號裁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