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仁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罪數(共同洗錢罪9罪、三人以上詐欺取財5罪)、犯罪時間(介於109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16日間)、情節(皆分擔同一詐欺集團提領贓款「車手」之行為)、侵害法益(均為財產犯罪),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所示各罪,所宣告之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參聲請書、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共同洗錢罪共同洗錢罪共同洗錢罪共同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3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3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3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備註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編號5678罪名共同洗錢罪共同洗錢罪共同洗錢罪共同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7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3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3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3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5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2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111年4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93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111年5月24日
編號9101112罪名共同洗錢罪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1日109年12月4日109年12月4日109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37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38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38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2日111年11月8日111年11月8日111年1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4日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0日
編號1314此欄空白此欄空白罪名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38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8日111年1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