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冠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被告 王照輝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主張之被告占有臺東縣臺東市○○段○○○○○號土地面積395平方公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495元(計算式:上開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3萬381元×占有土地面積39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萬2,975元,尚應補繳6萬4,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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