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86號原告 葉金嬌
許富源 許貴城 被告 呂文達
呂學霖 鄭政孟 上列被告呂文達、呂學霖、鄭政孟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錦福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