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緒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 廖陳雪子 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佐(見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48號卷第1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曉華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550號被告王緒勝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緒勝係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南公司)公車駕駛員,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8年11月7日7時46分許,駕駛大南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本案公車),沿臺北市○○區○○路0段○○○○路段000號前靠站停車時,本應注意待所有欲下車乘客離開車廂後,始得關閉車門起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照明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年逾70歲之乘客廖陳雪子背負後背包自本案公車後車門處下車而雙腳尚未踏出公車之際,王緒勝即貿然操縱開關關閉後車門,致廖陳雪子遭後車門之右側車門夾住其後背包致下車後重心不穩摔倒在地,因而受有第1腰椎壓迫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廖陳雪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緒勝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係大南公司公車駕駛員,駕駛本案公車於上揭時、地等待乘客下車時,疏未注意告訴人廖陳雪子尚未踏出公車,即貿然關閉後車門,嗣告訴人摔倒在地等事實。2告訴人廖陳雪子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精濃度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張事故當時被告無酒駕情事、當時路況、本案公車現狀、原本被告與告訴人擬自行息事不願報警處理等事實。4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開立之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佐證告訴人經左揭醫院診斷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供之本案公車監視器錄影光碟、本署勘驗前開光碟之勘驗報告1份佐證告訴人自本案公車後車門處下車時,其雙腳尚未踏出公車,後車門就開始進行關閉動作,嗣告訴人右腳踏到地面之際,後車門之右側車門夾到告訴人之後背包,致告訴人緊急下車重心不穩向後退並摔倒在地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緒勝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檢察官邱曉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沈郁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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