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004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00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藍國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