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 詹敏佑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被告 詹麗花
詹麗珠 詹玉霞 詹益堂 詹正芬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益和 被告 詹正利
詹雅婷 詹雅淇 詹益華 詹益瑞 詹益智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益郎 被告 詹益誠
詹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