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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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孟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立土庫國民中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刊登澄清啟事如附件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及就前開刊登啟事附照傳閱於雲林縣立土庫國民中學學校網站公佈欄,回復原告之名譽部分,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43,125元(計算式:38,625元+4,500元=43,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