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富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辰宜 訴訟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淑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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