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富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辰宜 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如君┌─────────────────────────────────────────────────────┐│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璟明實業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富灣股份有限公司│9,450元│AJ0000000│105年7月31日│││公司│司民權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