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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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848號債權人將群智權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葉璟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