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林嘉宏
林文卿 謝佳玲 林志青 林文山 胡毓齡 胡松齡 林怡岑 林文信 林嘉政 喬鳳嬌 胡道格 林煥青 林志銘 林昶佑 林重佑 林葆青 林文堯 林文隆 林文英 林雪鏡 林由美奕柱 匡奕成 匡奕秀 匡奕珍歐 李林慧卿 林鶴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 梁銘瑞
陳淑卿 王涂臣 龐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7萬182元(即按原告陳報係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宜商段872地號土地面積309.1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萬63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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