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林嘉宏
林文卿 謝佳玲 林志青 林文山 胡毓齡 胡松齡 林怡岑 林文信 林嘉政 喬鳳嬌 胡道格 林煥青 林志銘 林昶佑 林重佑 林葆青 林文堯 林文隆 林文英 林雪鏡 林由美 匡 奕柱 匡奕成 匡奕秀 匡奕珍歐 李林慧卿 林鶴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 梁銘瑞
陳淑卿 王涂臣 龐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7萬182元(即按原告陳報係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宜商段872地號土地面積309.1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萬63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