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4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08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9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1月2日收受本院判決之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送達於00年0月00日生效,玆竟遲至95年2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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