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道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9月28日將其羈押。嗣於同年12月2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世華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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