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依如附表所示公示催告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附表所示公示催告期間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帳號│公示催││││││(新台幣)│號碼││告期間│├──┼────┼───────┼──────┼─────┼───┼────┼───┤│001│花東鋁業│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2月18日│8,141元│26888│1357-9│6個月│││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 蔡新雄 │建國分社││││││├──┼────┼───────┼──────┼─────┼───┼────┼───┤│002│花東鋁業│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1月18日│8,141元│26889│1357-9│6個月│││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蔡新雄│建國分社││││││├──┼────┼───────┼──────┼─────┼───┼────┼───┤│003│花東鋁業│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2月18日│8,141元│26890│1357-9│6個月│││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蔡新雄│建國分社││││││├──┼────┼───────┼──────┼─────┼───┼────┼───┤│004│花東鋁業│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3月18日│8,141元│26891│1357-9│7個月│││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蔡新雄│建國分社││││││├──┼────┼───────┼──────┼─────┼───┼────┼───┤│005│花東鋁業│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4月18日│8,141元│26892│1357-9│8個月│││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建││││││││蔡新雄│國分社││││││├──┼────┼───────┼──────┼─────┼───┼────┼───┤│006│花東鋁業│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5月18日│8,141元│26893│1357-9│9個月│││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蔡新雄│建國分社││││││├──┼────┼───────┼──────┼─────┼───┼────┼───┤│007│花東鋁業│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6月18日│8,141元│26894│1357-9│10個月│││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蔡新雄│建國分社││││││├──┼────┼───────┼──────┼─────┼───┼────┼───┤│008│花東鋁業│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7月18日│8,141元│26895│1357-9│11個月│││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蔡新雄│建國分社││││││├──┼────┼───────┼──────┼─────┼───┼────┼───┤│009│花東鋁業│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8月18日│8,141元│26896│1357-9│12個月│││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蔡新雄│建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