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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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強盜案件,經依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於本署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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