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甲○○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