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甲○○
乙○○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玖拾貳萬叁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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