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黃伯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冠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盧榮麒 │永豐商業銀│105年2月29日│100,000元│0000000│││││行南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