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豐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被告 劉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萬8140元(參後附備註欄說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15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君縈【備註】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登記資料:
①新北市○○區○○○路○○○○○○○號,屋齡35年之5層公寓第4層,於105年6月交易平均每平方公尺單價6萬9000元。
②本件系爭建物登記總面積106.06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為731萬8140元(69000×106.0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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