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劉開國 被告莉蓁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卉羚 被告 李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1,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3,545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1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