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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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3號聲請人 伍月香 上當事人與相對人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倘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即無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兩造間給付給付修繕費事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雄小字第2773號、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2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是上開判決業就訴訟費用確定其金額,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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