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瑞利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慧文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現 上列當事人間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9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王慧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對債務人蕭瑞利,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名下財產日後可能強制執行之權利,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該財產,但迄未起訴,故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