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林○○選任辯護人 許文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76號、102年度偵字第1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號誣告等案件之第1審刑事判決,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3年5月6日)後20日即103年5月26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林○○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