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自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自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裁判案由:詐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自緝字第22號自訴人 郭有義 自訴代理人 許良宇 律師被告 王品蓁 原名 黃王麗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