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17號附民原告 邱桂美 附民被告 田美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6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萬元。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以:其未至台北市國父紀念館向原告取款,檢察官起訴之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其無關。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於98年1月13日向其詐得125萬元部分之犯罪事實,檢察官起訴之對象為被告張寒,被告田美菁並未列為共犯而在起訴之列,是就此部分,原告並非因被告詐欺而受損害之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是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