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97號附民原告 蔡金進 附民被告張寒附民被告 張子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6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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