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71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劉麗容 債務人 高順發 債務人 吳正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麗容邀同高順發為連帶債務人及吳正峰為連帶保證人,於8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7萬元。借款期間:自84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12月29日止,計20年共分240期,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第一期起,本息平均攤還,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本貸款運用央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貸放時,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6.9%加1%計為年利率7.9%,嗣後隨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100年07月0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991,360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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